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強社會治理創新建設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重要舉措。構建和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城市社區多元化治理體制,可以有效地促進和實現黨領導下的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全面提升城市社會治理法治化、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和組織化程度,促進城市社會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有利于社區居民自治平臺的共同搭建
多元化城市社區治理是政府適應社會管理創新和民主政治建設的現實需要對基層治理思維與治理方式進行的一次轉變,在政府引導下,搭建起社區居民與政府、社會之間的互動橋梁,強化社會,賦權群眾,推動社區居民提升自我管理和服務能力,拉近社區自治與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之間的距離。社區居民在多元主體參與的城市社區共治模式中獲得了更多的主動權與自治權,使抽象的治理過程貼近居民的日常生活,將真實的社情民意和民生需求反饋到社區共建平臺中,及時發現和解決居民聚焦的問題,使社區居民的參與是有實效的,而不僅僅是點綴,提升了居民對自治的認同度和對社區的歸屬感。從社會治理與基層自治的關系來看,城市社區多元化治理由于融入了不同屬性的治理主體元素,可以對基層政府的決策和行為形成一定的約束,有助于推進社區公共空間的構建,契合于目前中國基層社會公民自治發展的現實需要,符合“一元管控”向“多元共治”轉變的現代民主推進過程。政府、駐區單位、社會組織、社區居民等多元主體介入基層社會治理,參與基層社會資源的供給與分配,參與公共事務規則的制定與權力的分配,這既是對傳統行政權威的慣性加以約束,同時也是對以社區居民權利為核心的社區基層自治功能予以進一步的確認和擴展,有利于實現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順利推進以及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運作機制形成。
促進基層治理機制與模式的共治創新
基層社會治理優化的邏輯,是在遵循一般社會管理規律的基礎上,進行持續的制度創新和機制創新的過程。在多元化的城市社區治理中,基層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各行政部門提供公共物品,聯系駐區單位和社會組織提供公益活動和志愿活動,引導和發動社會成員和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優化了社區治理結構,明晰了基層社會治理的目標,厘清了不同主體的權責與界限,從而為基層社會管理的精細化和專業化提供了一種可實施可操作的制度建設和機制保障。它改變了傳統城市社會管理中政府單線條、單向度控制的管理模式,開始關注于社區治理結構的互動性、功能的互補性、機制的互聯性,考量社區不同發展要素及其變化對社區治理的影響,以推動多元化主體在共同的治理框架內進行分工、協同和合作,充滿著包容性策略與整體性推進的改革意蘊。在城市社區治理中注入多元治理主體與輸入多樣化資源,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滿足城市社區發展對制度和資源的需求,降低社會轉型中社區治理面臨的政策缺失、體制轉型阻隔、實施成本過高等難題,規避制度變遷中不確定的變革風險和政治風險,保持秩序穩定的前提下實現社會的善治。
促進基層社會資源的共同開發與利用
多元化城市社區治理是我國基層政治制度創新和機制創新的最新實踐成果,致力于政府行政權力的科學行使與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增強,既激發社會參與的熱情、拓展社會參與的渠道,將社會力量嵌入社會治理創新之中,又使政府在協調復雜的基層治理關系時有了更多可資利用的資源與路徑選擇。多元化城市社區治理突破了傳統社會管理中自上而下依賴政府單一推力的發展模式,在強調政府的社會監管責任和扶持義務的同時,將駐區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居民自治組織、社區居民等多元主體引入基層社會治理范疇中進行資源整合和協調運作,搭建起社會多元合作機制,激發了社會服務和管理領域的社會參與積極性,使基層社區治理水平明顯提升。多元化城市社區治理使基層政府在互動中真實地了解社區內外的資源和權力分布,能最大限度地調動社區內外資源,優化權力和資源在社區的配置,以覆蓋社區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整個過程和各個方面,實現社區的共建共享;利用參與主體的多元性和服務資源的多樣性,發揮各自的優勢,搭建社區服務和社區治理的“復合型”、“協同型”機制,豐富社會服務主體和服務資源,使不同社會屬性的資源轉型為社區建設資源和民生資源;通過多元化城市社區治理引入眾多的社會組織,可以推進城市社區服務和社區治理的精細化和專業化,實現社會組織對社區的資源供給始終充滿活力與持續性,實現與社區居民需求終端的無縫對接。
有利于基層協商民主建設的共同推進
多元化的城市社區共治為政府、駐區單位、社區自治組織和居民等主體搭建了一個廣泛參與、多方協商的制度平臺,包括政府在內的不同治理主體都可以圍繞著社區公共利益,創設公共議題,進行充分的協商,尋求社區的善治,這有利于維護基層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和諧,為解決基層社區治理中的實際問題提供制度性的路徑。在涉及社區居民的就業、養老、托幼、助殘、扶困、鄰里糾紛、環境衛生、公共安全、文體娛樂等社區公共事務的決策、執行和監管等事宜時,讓政府外其它治理主體也參與進來。在充滿對話與交流的過程中,城市社區治理各主體就社區公共事務共同協商討論,改變傳統社區公共事務簡單服從和被動應付的局面,既可以使諸多社區公共事務借助于多元化社會力量得到完滿的處置,提高社區居民參與的主動訴求和實際愿望,又可以使城市基層政權獲取更多的合法性社會政治資源支持,提升社區治理的績效。
總之,基于基層政府、駐區單位、社會組織、社區居民等多元主體參與的城市社區治理,使基層社會各個方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都得到了釋放,不同利益訴求的聲音得到了表達,彼此之間的相互交流與理解得到了加強,最終有利于形成多元包容和協同發展的社會良好氛圍。